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管理。
第二章  从业单位基本条件
    第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且每个专业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承揽安全评价业务,并按照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从业单位备案
第五条  从业单位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须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从业单位在备案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情况表》(附件1);
(二)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相关专业背景人员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毕业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证明材料(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实物照片等);
(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业绩简介、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负责参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绩简介;
(七)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场所照片;
(八)告知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资
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从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等重要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书面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安全评价从业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退出青海省地震安评市场的,应及时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并申请办理备案退出手续。
第四章  项目登记与报告审查
第十条  从业单位在青海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后开展现场工作前,主动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地震安评项目登记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登记表》(附件3)、项目合同书或委托协议、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及工作方案等。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技术审查申请。
审查完成后,评价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监管工作,建立并公示安全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对于列入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将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予以处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各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并列入失信名单:
 (一)申请备案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基本条件发生变更不满足从业条件且未及时办理备案退出手续的;
(二)违反服务合同,不遵守与委托方共同达成的有效书面约定的;
(三)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的;
(五)阻挠或拒绝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从业人员在地震安全评价工作中有失信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备案程序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当列入失信
名单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最低期限为6个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将列入黑名单:
(一)纳入失信名单满1年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未进行从业单位备案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  列入黑名单最低期限为12个月,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黑名单。
第十七条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可以自公开之日起15日内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
从业单位有关失信行为,可向省、市(州)地震部门投诉举
报,并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 单位性质 | 事业 | 全额拨款 | □ | 企业 | 国有企业 | □ | |||||||
| 差额拨款 | □ | 集体企业 | □ | ||||||||||
| 自收自支 | □ | 私营企业 | □ | ||||||||||
| 其    他 | □ | 其    他 | □ | ||||||||||
| 注册地址 |  | 邮编 |  | ||||||||||
| 办公地址 |  | 邮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 联系人 |   | 联系 电话 | 手  机 |  | 传真 |   | |||||||
| 办公室 |   | 电子 邮箱 |  | ||||||||||
| 上级主管单位 |  | ||||||||||||
| 单位成立时间 |  | 单位注册时间 |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 |  | ||||||||||||
| 注册(开办)资金(万元) |    | ||||||||||||
| 专业技术人员 | 60周岁以下 | 60周岁以上 | 合计 | ||||||||||
| 高级职称 | 人 | 人 | 人 | ||||||||||
| 中级职称 | 人 | 人 | 人 | ||||||||||
| 初级职称 | 人 | 人 | 人 | ||||||||||
| 合计 | 人 | 人 | 人 | ||||||||||
|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 人员情况 | 专业 | 高级职称人员姓名 | |||||||||||
| 地震学 |  | ||||||||||||
| 地震地质学 |  | ||||||||||||
| 地震工程学 |  | ||||||||||||
|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情况 |  | ||||||||||||
|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 能力情况 |  | ||||||||||||
| 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  | ||||||||||||
1、上级主管单位:指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如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企业,此栏可不填写);
2、单位成立时间:指申请单位最初成立时的时间。如单位发生名称等级变化等情况时,仍按最初成立时间填写;
3、单位注册时间:是指现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发证时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注册(开办)资金等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标注内容填写;
5、专业技术人员指和申请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
6、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能力情况: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情况。
附件2
告知承诺书
省地震局的告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
二、规定条件: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且每个专业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承诺效力
    申请单位(人)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盖章的承诺书后,省地震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其单位信息。
四、违约责任
申请单位(人)作出承诺后,在局网站公开单位信息期间,若存在违背规定条件的情形,省地震局撤销该单位信息,记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人)就申请在省地震局网站公开本单位信息,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了解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对规定的内容已知晓和全面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二、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提供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与管理部门无关,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五、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管理部门:(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建设工程情况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场址 |  | 备注:多个场址可新增行填写 | |||||
| 工程类别 |  | ||||||
| 工程规模 |  | ||||||
| 建设单位信息 | |||||||
| 单位名称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营业执照号码或三证合一证照号码 |  | ||||||
| 法人 |  | 单位地址 |  | ||||
| 安评单位信息 | |||||||
| 单位名称 |  | 法人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营业执照号码或三证合一证照号码 |  | ||||||
| 单位地址 |  | ||||||
| 安评项目信息 | |||||||
| 委托合同额 |        万元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电话 |  | ||
| 安评工作开始时间 |  | 拟结束时间 |  | ||||
| 登记时间 |  | 登记人 | (签字) | ||||